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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起石家庄主城区可办理不用热空置房退费
日期:2021-04-02 浏览

根据《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和《关于主城区居民住宅暂不用热空置房不收取采暖费的通知》有关条款,石家庄市城管局制定了石家庄市2020-2021采暖季供热已交费空置房退费方案,自4月16日起,主城区居民可办理不用热空置房退费。

空置费退费范围为申请办理了空置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了空置费的用户,经资料审核后,由2020-2021采暖季空置费收取单位进行退费。

符合退费条件的空置房用户,需要于4月16日至4月30日向供热单位提交退费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用户交纳空置费凭证。发票、回单、收据或网上缴费截图等已缴费凭证纸质证明。如已开具发票应将原发票退回。用户身份证复印件。如是代办人办理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或租凭合同)、用户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用户本人给代办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银行帐号信息。需要将费用退至用户或代办人银行帐号的,提供用户或代办人银行帐号及开户银行等信息。供热单位将在营业大厅或片区(所、部)设置退费咨询专员和设立退费窗口,接受市民的咨询或办理退费。

供热单位将于5月4日至5月22日,对用户提交的退费资料进行集中审核,并于5月23日至6月15日向用户集中退费。需退还现金的用户,各供热单位根据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提前告知用户,在设定的退费窗口办理。对资料不全或采暖季有人居住不符合空置房认定标准的用户,不予退费。

据了解,供热公司将于6月16日至6月25日,对前期因各种原因未办理空置房退费的用户,再次进行查漏、集中办理。逾期将不再办理。供热单位与用户协商一致的,已缴纳空置费可用于抵扣后续采暖季供热热费。该方案适用于主城四区和高新区,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