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记者从石家庄市住建局获悉,石家庄市全力推进住房租赁市场建设,近期先后出台了《石家庄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新建租赁住房管理试点意见(试行)》《石家庄市改建租赁住房管理试点意见(试行)》等文件,针对专项资金使用、新建租赁住房、改建租赁住房、闲置住房改造租赁住房等方面工作进行了明确和要求。
“《石家庄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意在充分利用好年度8亿元中央奖补资金,加大新建、改建、盘活租赁房源筹集力度,培育一批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推动省会住房租赁市场取得长足发展。”市住建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说,政策会随着市场的需求不断完善。专项资金主要针对新建租赁住房、改建租赁住房、盘活租赁住房、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培育住房租赁企业等方面。
其中,在新建类租赁住房奖补上,专项资金可以通过建设成本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或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租赁住房项目建设。采取建设成本补助方式支持的,不超过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饰装修费用总和的30%,且最高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采取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不超过项目资本金的30%;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不超过贷款期利息的30%。
记者了解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专项资金支持:未纳入石家庄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存在“高收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投诉率较高、有不良记录、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年租金涨幅超过本辖区上一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产权有争议、违法违规建设的房屋;安全、质量、消防不达标的房屋等;单套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含)的大户型租赁住房以及高端租赁住房项目;连续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租房;用于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不适宜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石家庄市新建租赁住房管理试点意见(试行)》,针对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市级以上住房租赁专项奖补资金支持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从土地供应及规划审批,到建设完工及使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要求。此外,《石家庄市改建租赁住房管理试点意见(试行)》,针对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市级以上住房租赁专项奖补资金支持的改建租赁住房项目,进一步明确了租赁住房改造范围、条件,以及申请流程和要求等。
《石家庄市推进闲置住房改造为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除了对实施主体、闲置住房改造条件、装修改造、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要求外,还配发了《闲置住房改造用作租赁住房装修指导标准》,从供水供电、卫生间防水,以及生活品配备等多方面进行了规范。
据了解,今年市住建局将全力做好房屋租赁市场培育,在完善体系、保障供给、规范运行上下功夫,做好各项工作的推进和落实。加快完善长租房政策,逐步使租赁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规范长租房市场,不断增加市场房源有效供给,进一步改善租赁住房消费环境,保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