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招生工作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日前,石家庄市教育局发布关于《2021年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石家庄市招生管理办法》的公告。
《办法》规定,市域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非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在石家庄市招生,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石家庄市招生工作由石家庄市教育局统筹管理,规范秩序,保障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民办高中以审批地范围招生为主”有关要求,严格控制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石家庄市招生数量,民办普通高中在审批地以外招生计划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30%以内。
严禁市域外普通高中以任何形式在石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市域外普通高中之间借对方名义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市域外公办普通高中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以公办普通高中名义招揽生源;严禁市域外普通高中与社会培训机构在石家庄市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
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未按照本管理办法招收的学生,将不予确认,在石有违规招生行为、不良招生记录的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一律取消在石招生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招生学校和家长自行承担。
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计划在石家庄市招生的学校须于6月13日前,由学校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将招生计划一次性致函石家庄市教育局。石家庄市教育局根据本市普通高中发展状况、教育资源布局和初中毕业升学人数,科学核定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石家庄市的招生计划,书面回复学校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并向社会公布。未向石家庄市告知备案的,不得在石招生。未经石家庄市教育局确认的招生计划无效、招生结果无效。
《办法》明确,2021年,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经石家庄市教育局核准,可以在石家庄市开展自主招生,不得在石家庄市公布中考成绩前录取学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文化考试,不得招收已被石家庄市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录取石家庄市划定的市、县(区)普通高中学校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成绩的学生。
《办法》强调,已被石家庄市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视为放弃入学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并为其办理注册学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