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扩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时限,优化经办服务,以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
进一步扩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通知》提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区的市域内,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自2022年9月起,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符合条件困难企业9月份已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已缴费险种9月份不再办理缓缴。9月份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10月份对9月份应缴社会保险费提出缓缴申请。
延长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时限。《通知》提出,5个特困行业企业、17个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根据自身实际,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做好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服务工作。《通知》提出,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时企业按规定补齐申请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知》提出,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特点,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精准度,深入做好点对点宣传、政策辅导和答疑释惑,确保政策传递到企业决策层手中,真正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持续优化经办服务。《通知》提出,对符合缓缴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逐单位主动对接,分类做好服务保障。加强部门协作,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筛选锁定符合缓缴条件的市场主体范围,做细做好提醒告知和信息推送服务,简化办事流程,实现企业“即申即享”,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